《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(自然资规〔2023〕6号)》(以下简称2023年6号文)自2023年7月26日起生效,有效期五年。《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(试行)(自然资规〔2019〕7号)》(以下简称2019年7号文)同时废止。与2019年7号文相比,2023年7号文的主要调整和变化如下:
一、进一步明确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依据的规则;
二、增加了已设采矿权上部或深部非同类资源,及采矿矿权周边、零星分散资源、夹缝资源可以有条件地向原矿权人协议出让;
三、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,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、撤回矿业权;
四、增加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的处置规定;
五、延长了探矿权保留期限,减低了探矿权延续时扣减面积比例;
六、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;
七、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;
八、增加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审查的规定。
新旧条文对照如下:
(内容来源:牛博士矿业与金融观察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