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生态环境部印发了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》(简称《暂行规定》)。据了解,《暂行规定》是对2024年3月中办、国办印发的《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》的细化落地,旨在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。
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,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,是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。《暂行规定》共提出36条具体要求,明确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、实施应用、调整更新、数字化建设、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要求。
根据《暂行规定》,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分为省、市两级,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为重点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应当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,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。
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协调性,内容主要包括:全省和各地市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总体目标;全省优先保护、重点管控、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的空间分布图、面积比例和需要分解到各地市的控制指标;全省和省内重点区域(流域、海域)生态环境准入清单;数字化建设要求;实施保障措施;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。
市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侧重落地性,根据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,细化本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,内容主要包括:全市生态保护红线、环境质量底线、资源利用上线目标;全市优先保护、重点管控、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边界、数量和面积比例;全市和各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;实施保障措施;本级党委和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。
(内容来源:生态环境部)